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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1-24      浏览量: 2984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国有企业活力、影响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现就加快剥离我市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去除我市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竞争,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企分开、企社分开。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2.坚持分类实施、稳步推进。针对不同企业、不同地方、不同办社会职能项目情况,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方式,逐步解决。
       3.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探索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途径,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4.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做好归口交接;统筹兼顾,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落地衔接工作;加强指导督促,及时总结经验,确保顺利推进。
       (三)工作目标。凡有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任务的市属国有企业和相应县区,力争2020年完成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任务。
       二、主要任务和方式
       (一)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所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1.时间安排。按照“成熟一户、推进一户”的原则,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分离移交工作。
       2.政策措施。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执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同一区域国有企业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分离移交费按省政府的文件规定执行。
       3.工作分工
       (1)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在对国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三供一业”情况进行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
       (2)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住建局负责出台维修改造标准,协调处理移交的有关问题。
       (4)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
       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实行分类处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剥离。
       1.时间安排。在摸清全市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上,2017年出台我市实施意见;2018年底前,完成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完成对企业办消防机构的分类处理工作;2019年年底前完成企业办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2.政策措施。
       (1)分类处理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教育机构,移交县区政府管理;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并做好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改制。
       (2)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企业办的市政消防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其中符合当地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划转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接收。
       (3)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所在地政府负责。
       (4)市财政对市属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5)各县区国有企业的公共服务机构剥离费用,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工作分工。
       (1)市卫计局会同市国资委、财政局、编办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2)市城管局、市民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财政局、住建局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等职能分离移交的实施意见。
       (3)市教育局会同市国资委、财政局、编办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4)市公安局会同市国资委、财政局、编办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消防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5)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制定市国有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剥离中涉及职工安置等费用补助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一交由所在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集中力量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1.时间安排。在对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分析的基础上,2017年开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将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逐步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相关档案存放在县级档案管理部门。
       (2)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基数。市、县区属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分别由市、县区财政适当补助。
       (3)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具备条件的可移交当地有关部门管理。
       (4)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
       3.工作分工。
       (1)市国资委、市委组织部、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的摸底调查工作。
       (2)市人社局会同市国资委于2017年底前完成《延安市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制定。
       (3)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制定市属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管理费用补助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市委老干局会同市国资委制定《延安市关于离休人员移交管理办法》,并组织做好市县区移交工作。
       (四)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
       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和时间要求,尽快启动我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现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厂办大集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1.政策措施。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107号),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中央财政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继续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助比例按国办发〔2011〕18号文件规定不变,奖励比例统一确定为30%。各县区和有关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将自筹资金和中省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改革支出,具体范围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因核销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各县区结合中、省、市财政相关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状况统筹考虑,并及时足额上缴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工作分工。市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依照有关工作安排推进实施。
       (五)解决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问题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推动实现脱困发展。对停产半停产、持续严重亏损、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国有困难企业,一企一策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保障问题。
       1.政策措施。对国有困难企业进行梳理分类,分别通过依法破产清算、重整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开展集中治理。企业要通过资产变现、资产证券化、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多种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各级政府要妥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有关金融机构要依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
       2.工作分工。
       (1)市国资委负责制定关于推进国有困难企业改革脱困的实施意见。
       (2)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国有困难企业,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延安市银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按一企一策原则专项研究解决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人社局、住建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张新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督促检查,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二)发挥县区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既要做好属地国有企业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更要做好中央、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剥离的社会职能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各县区要根据属地内的企业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本意见未涵盖的个别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三)落实企业责任。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将此项工作纳入业绩考核体系。各企业要按照本意见制定落实方案,认真做好风险评估,提高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通过资产变现、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外部审计,严格落实承接债务的主体,防止逃废金融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
       (四)保障资金投入。市国资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市财政列支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市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工作进度,千方百计保障改革资金需求。市财政局积极负责落实省财政对省下划企业的补助资金,争取省财政对我市的支持。
       (五)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正确引导舆论方向。要认真抓好试点,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确保企业和当地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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